桂林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桂林地处湘桂走廊南端,东经109°36′至111°29′、北纬24°15′至26°23′,平均海拔150米,北、东北面与湖南省交界,西、西南面与柳州地区相连,南、东南面与梧州市、贺州市相连,毗邻广东省。桂林是一座历史悠久的文化名城,古代的城池、石刻、墓址、遗迹比比皆是,而且人文资源丰富,民族风情独特。保留完好的近代名人故居,是桂林翔实而珍贵的历史写照。1982年桂林被列为国务院首批24个历史名城,1986年被国务院确定为“七.五”期间全国七个重点旅游城市之一。桂林市地处南岭山系的西南部,平均海拔150米,属典型的“喀斯特”岩溶地貌,遍布全市的石灰岩经亿万年的风化浸蚀,形成了千峰环立、一水抱城、洞奇石美的独特景观,被世人美誉为“桂林山水甲天下”。属于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总体上来说,桂林的气候温和,四季分明,气候条件十分优越。年平均气温为19.3℃,有“三冬少雪,四季常花”之说。到桂林旅游,最佳季节是在每年4-10月份.素有山水甲天下的桂林,是我们祖国的一颗璀璨明珠,她以奇特的喀斯特地貌成为举世闻名的旅游胜地。“山青、水秀、洞奇、石美”的旖旎风光,“山峰环野立,一水抱城流”、“水绕青山山绕水、山浮绿水水浮山”的迷人景色,使得古今中外无数骚人墨客为之叹服、为之动情。景观:漓江风景名胜区。桂林旅游资源十分丰富,尤以山水取胜。整个景区包括桂林市、阳朔县以及临佳、灵川、兴安、永福、龙胜等县的部分地区。